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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模拟器平台世界环境日|镇江检察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点击: 发布时间:2024-02-03 11:18:29

  金山网讯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助力美丽镇江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工作中不断取得新成效。在6月2日召开的“守护美丽镇江检察在行动”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发布了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4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公益诉讼两种案件类型。(金山网记者 董礼)

  2020年8月,郑某某以某再生资源公司名义,从张家港某公司购买金属混合料,从事废旧金属筛选加工业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郑某某经他人介绍,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交给赵某某倾倒处理。赵某某通过孙某某等人联系倾倒处置场所,后在某网络货运平台雇佣货车,将3400余吨固体废物运输至镇江新区某废弃鱼塘、茶园等地倾倒、填埋。经鉴定,上述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0余万元。

  2022年1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郑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郑某某等5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是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该案系群众举报而案发,生态环境部门展开调查。市、区两级公安、检察机关派员同步介入,经会商一致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部门深入了解污染物处置流程、污染路径、污染物来源、鉴定方法等专业知识,对电子数据固定、污染物溯源等工作提出明确意见;与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勘察倾倒、填埋现场,监督污染物取样,探查填埋深度,确定现场污染物的具体数量。

  二是实行全链条打击,精准区分罪责刑。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实质化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清污染物来源、中转、运输、处置各环节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对郑某某等人,因其明知是污染物而随意交由他人处置或者接收后随意倾倒、填埋,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货运司机只收取正常的运输费、网络货运平台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不能认定主观上具有为牟取不法利益而帮助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的故意pg电子模拟器平台,认定不构成污染环境共同犯罪。

  三是参与社会治理,规范网络平台经营。检察机关发现,网络货运平台对承运货物监管不到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针对调查走访发现的网络货运平台存在对货物缺乏监督渠道等问题pg电子模拟器平台世界环境日|镇江检察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平台公司从加强运输货源审查、严格货车及司机准入审核、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建立违规人员惩戒退出机制、完善平台安全预警功能等五个方面进行整改,做到合法、安全经营。相关意见均获采纳,并整改到位。同时,撰写了调研报告报送市委,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做好污染物性质鉴定、数量及公私财产损失认定等工作,对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提出明确意见,对涉罪案件依法建议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同时,坚持司法办案与促进社会治理同步开展,对污染环境犯罪背后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方式督促责任部门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2017年4月至2021年5月间,郭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杨某某、陆某某等人经营的汽修店收购废机油50余吨。后郭某某将收购的废机油运输至某工业园内露天加工点,通过油泵将收购的废机油转移至加工点空桶内贮存,并将30余吨废机油加工制作成脱模剂出售,转移及加工过程中废机油滴漏至无防渗漏措施的加工场地。经鉴定,上述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致使该场地土壤和地下水部分点位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检出浓度超出基线,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

  2021年1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郭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陆某某等6人作不起诉处理。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深挖彻查上游犯罪。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线索,同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针对环境损害评估、行为人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环境损害评估、行为人从业经历、勘验作业环境等方面补充证据;同时提出,郭某某无证收购废机油50余吨,其上线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查明出售废机油人员身份、交易金额、数量及主观故意等。经后续侦查,公安机关对出售废机油的7名汽修店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明确刑事责任划分,分类惩治涉案人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对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郭某某、出售废机油数量较大的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其他6名汽修店负责人,因出售废机油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还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和公益诉讼终结听证会,现场由6名拟被不起诉人与正规处置单位签署废机油处置协议,宣誓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加强企业危废管理,并就民事责任承担达成诉前整改协议。同时,依法建议行政机关对6名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发挥检察一体优势,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推动刑事检察与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联动,协调环保部门评估、确定环境修复费用,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根据行为人所起作用、主观恶性以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赔偿责任,敦促郭某某等人在判决前分别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9万元,全部用于环境修复工作。

  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检察机关应注重审查危险废物来源,坚持全链条、全流程精准打击,对于明知处置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可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协同环保部门通过磋商与起诉相结合的方式,达成赔偿修复协议,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效合一。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张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从淘宝网购买的弹弓等工具,采取用弹弓射击等方式,非法狩猎并食用红嘴蓝鹊、燕隼、珠颈斑鸠等国家保护鸟类12种,共计101只,其中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11种属国家保护“三有动物”。张某将狩猎后、烹饪前的鸟类照片、视频多次发布在某网络平台,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该违法行为造成自然资源损失共计50300元。

  2020年9月,检察机关对张某非法狩猎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50300元、专家评估费9800元pg电子模拟器平台,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是借力对接机制,发现公益损害线索pg电子模拟器平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对接机制,在刑事未立案案件中摸排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在与公安机关对接时,发现该案因被捕猎鸟类已被全部食用,刑事无法开展DNA鉴定而未能成案。经初步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已将狩猎鸟类照片、视频发布至某短视频网络社交平台,且本人对非法狩猎行为供认不讳,有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公益损害事实存在,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二是开展公益调查,破解损失认定难题。为破解行为人造成生态破坏损失无法确定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移交的张某手机内照片、视频、行为人供述等,制作受损清单,委托专家依据非法狩猎视听图片资料,对狩猎物种类型及生态资源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同时就狩猎时间地点、物种类型、物种个数进行补充询问,针对张某提出部分照片系重复拍摄的辩解,结合拍摄时间、照片反映的鸟类特征等进行比对核减,最终明确损失价值。

  三是惩罚教育结合,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为保证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多次联系张某,了解其经济状况及非法狩猎缘由,针对非法狩猎造成生态破坏后果多次开展法治教育工作,通过民事诉讼与释法说理相结合的方式,促使侵权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过错并自觉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均予认可,亦对自身过错行为表达了歉意,在案件判决后及时缴清全部赔偿款项。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生态等多重价值。检察机关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件中,因物种实体灭失无法对非法狩猎物种类型采取DNA鉴定的,可以通过查证属实的非法狩猎照片、视频等,借助专家意见明确物种类型及生态价值损失。对于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损害调查补强证据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仍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过程中,应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引导侵权行为人自觉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实现生态公益保护目的。

  镇江市丹徒某园区拥有江滩芦荡近5000亩,由于地处长江北侧边缘,夏季汛期来临时,该区域时常面临洪水、坍江等地质灾害风险。2022年12月,“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反映,位于该园区长江岸线江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在长江岸线红线范围内修建建筑物、临时构筑物,面积近2万平方米,严重影响长江行洪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一是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同步指导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后,遂对该线索立案,并层报省检察院,依托院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步研判案件调查思路,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现场勘察、走访群众、咨询地质专家,查清该园区长江岸线违章建筑、所属四家企业信息、当地地貌特征、案涉长江岸线处于省级江豚保护区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是跟进监管难点堵点,全程跟踪推进整改。检察机关向某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四家企业。为确保监督实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河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全程跟踪履职过程。针对违建企业对拆除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的问题,配合行政机关开展释法说理,协助行政机关研判催告、通知的适合主体,提示行政履职程序,避免执法风险。2022年12月,职能部门向四家企业下发限期清理通知、限期履行义务催告书等,联合公安、水利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案涉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2023年1月,全部拆除完毕。

  三是延伸开展类案监督,实现溯源治理效果。以此案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对所在辖区长江干流岸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影响行洪安全问题进行摸底式专项监督,排查发现另外10处影响行洪安全的违章建筑,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督促拆除违法建筑物共计38000余平方米。2023年2月,检察机关邀请移送线索的“益心为公”志愿者、代表、人民监督员、江豚保护专家等作为听证员实地查看整治现场,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整改效果良好。

  检察机关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反映的问题线索,聚焦影响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的突出问题,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上下联动明确办案思路,全面开展公益损害调查,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通过邀请线索提供志愿者参与查看整改效果、公开听证等形式,形成“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线索提办闭环。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整治工作推进缓慢、阻力大等问题,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作用,协同职能部门进行释法说理、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运用检察智慧有效助力行政机关完成督促整改。针对本案发现问题由点及面开展全面摸排及类案督促整治,最大限度消除长江行洪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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